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
本表为新增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特殊情况:
⑴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向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填写。(5月所属期就可能发生)
⑵委托地税代征的转让不动产不用填写。
(1)、纳税人应区分预缴税款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并在表中勾选。
(2)、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3)、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4)、第4列预征税额,建筑服务的计算方法为:
一般计税方法,扣分包后的含税价/(1+11%)*2%
简易计税方法,扣分包后的含税价/(1+5%)*3%
出租不动产的计算方法为:
一般计税方法:含税价/(1+11%)*3%
简易计税方法:含税价/(1+5%)*5%
个体工商户(住房):含税价/(1+5%)*1.5%
2、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表填写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是2016年30号公告新增的一张表格,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了解营改增前后四大行业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变化及产生的影响。根据公告明确,该表的填报对象为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保险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附加填报该表。具体的企业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原则上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均应填报)。
30号公告明确: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1)、“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栏次: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所列项目代码及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项目的,应分项目填写。
(2)、“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和“营业税税率”栏次:根据各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填写。各项目在原营业税税制下适用的原营业税税率填写。
(3)、第1——6列部分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9—14”列的内容一致,填报口径一致,只是需要按照各项目进行分别填列!!!
第7列,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本列各行次=第6列对应各行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之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之和。
换句话来说,第7列各行应当填写的数据=分项目的销项税金/主表销项税额合计数*主表应纳税额合计数
实际上是换算出了每一个单独项目对应的应纳增值税额。
(4)、第3列,在增值税口径下,填写差额前的销售收入。
(5)第8——13列,按营业税的差额口径计算
注意:这里测算出的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是扣除差额之后的税额,口径是完全一致的!
两大特殊表申报填写说明到此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