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
2016年9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 
2016年10月17日

现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二、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三、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24日

eva
会计新手一枚,势必要成一个带袖套的老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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