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255号 
2017年2月13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 
2017年2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7日

eva
会计新手一枚,势必要成一个带袖套的老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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